《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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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劳动争议有无时间限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
这就是说,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从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不能越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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