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生三世》侵权事件谈起“著作权”保护


从《三生三世》侵权事件谈起“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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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在百度问咖上面向本人发问,本人认为有必要做一个简单探讨 。
此问题可以拆分为以下几个小问题:
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录音(演绎)作品;

二、抄袭别人著作;

三、剧本抄袭频发的原因;

四、怎样防止抄袭现象蔓延;

本人按照上述拆分进行分析回答 。


从《三生三世》侵权事件谈起“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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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博名为“谢半仙”的网友指出,《三生三世》第57、58集,各有一分多钟的侵权声音 。 “当时,剧中主人公正在类似于酒楼的地方吃饭,一楼的戏台上,演的就是昆曲《牡丹亭》,而剧中响起的昆曲唱腔,清晰可闻,就是单雯唱的《牡丹亭》选段没错 。 ”
从《三生三世》侵权事件谈起“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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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单雯演唱《牡丹亭》并不违反我国著作权法,不存在侵权违法行为 。

《牡丹亭》是明代大曲家汤显祖的代表作,即《牡丹亭》的作者为汤显祖,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那么汤显祖作为著作权人享有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相应权利,即《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载:“(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这十七种权利;

但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即,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因时间原因,法律已经不再保护作者汤显祖的以上所述著作权权利 。

另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这几种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还是保护的 。

因此,单雯女士演唱(演绎)《牡丹亭》不侵犯原作者著作权权利,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可能)或者经过著作权人后人(继承人)同意或者向其支付报酬 。

其次,单雯演唱(演绎)《牡丹亭》拥有表演者权(区别前述表演权,在此限于篇幅不深入探究) 。

我国《著作权法》则将表演者权列在第四章中,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与著作权有所区别,即著作权的邻接权范畴 。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

最后,由此可见《三生三世》制片方已经侵犯了单雯女士的表演者权(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即没有署名、没有支付报酬) 。 (对于电视台的责任在此不再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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