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通过“加名字”就真能够保护利益吗?

一、前言

我遇到很多同学同事咨询婚前婚后财产问题 , 很多涉及房产问题 , 一般来说 , 想要保证房产所谓的“安全” , 就要撕破脸皮 。
男同学A , 婚房是父母为他婚前购置的 , 不仅有A的名字 , 还有A父亲和母亲的名字 , 现在女方提出要加名字了 , 不仅要加名字 , 而且还要把A父母的名字从房产证之中删去 , 现在他为此不知道如何向自己的父母开口 。
【婚前房产通过“加名字”就真能够保护利益吗?】女同学B , 她其实并不是那么看重这个房子名字问题 , 也从来没向男方提过什么要求 , 不过男方及其父母一系列规避她分房产的所作所为 , 让她伤透了心 , 虽然最后还是结了婚 , 但是她已经对男方有了芥蒂 。
结婚的房产问题 , 是影响很多婚姻问题的一个关键点 。 大部分男方结婚都是长期的积蓄才能付起首付 , 或者是父母攒了半辈子的钱才能买的起 , 所以结婚时候总有所顾虑 , 生怕女方分走自己的血汗钱 。 而女方总认为自己处于弱势地位 , 自己的婚姻没有保障 , 寄希望通过在房本上加名字来寻求一种安慰 , 是为自己的婚后地位提供一种背书 。
作为男生 , 一方面不想给自己的婚姻造成情感上的负面影响 , 另一方面也不希望自己或者父母的财产处于可能被分割的状态 , 于是 , 在购房前给自己的父母“打欠条”的做法逐渐多了起来 。
二、“打欠条”以“保护”财产的进路分析
这种方式一般用于男方婚前购房 , 女方要求加名的前提下 , 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自己的亲属 , 特别是父母提出借款用于购房 , 并出具借据 。
此时 , 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 而后男方利用此笔借款购房 , 此时该房产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 后无论婚后还是婚前加上了女方的名字 , 那么此时房产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男女双方离婚 , 进行财产分割 , 在分割财产的同时也应分割共同债务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 ,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应当共同偿还 。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 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 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本来婚前男方借款应为其个人债务 , 但债权人(也就是提供借款的父母亲戚)可以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 则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不是“应当支持”)为夫妻共同债务 。 并且 , 女方无法用不知情来抗辩 , 因为不知情并不是抗辩理由 。
于是 , 根据上述分析 , 假设房产价值100万 , 在无其他情况下 , 男方女方均分50万 , 但若男方的购房款是向父母借来的 , 那么男方、女方也要分别偿还50万元 , 看似女方分得50万 , 但她仍要偿还给男方父母50万 。
三、判例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中 , 我搜集整理了三个案例 , 涉及基层人民法院以及省高院 , 不仅有一审也有再审案件 , 而且案件涉及近三年 ,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 且案例通过裁判文书编号能够搜索到具体内容 。 同时为了大家阅读方便 , 我将裁判文书之中的原被告名字化简为:儿子儿媳、男方女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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