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 第一 , 关于位于龙港区龙湾大街 , 面积96.11平方米的楼房问题 , 女方主张的女方、男方讼争楼房虽系男方婚前借款出资购得 , 但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女方、男方名下 , 所有权的性质为共同共有 , 因此该楼房应属于女、男方夫妻共同财产 , 女方主张依法分割该房屋 , 男方则出具证据证明该房屋购买的价款是向其哥哥王某乙借款购置 , 庭审中向法院提供了存款日期为2007年9月14日男方哥哥王某乙签名的中国邮政储蓄存款凭单存入王某某账户322 , 400.00元 , 与户名为王某某的存折号码、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均相符 , 男方王某某于2007年9月29日分二次支付给房屋出售人320 , 000.00元(另外的2 , 400.00元于2007年9月15日取出 , 男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支出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 , 王某乙亦出庭证明系借款 , 女方对该欠款不予认可 , 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抗辩理由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 ,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男方婚前举债购置的住房 , 婚后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 , 女方(债务人的配偶)在实际接受财产或收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
综上 , 我们可以认为 , 向父母亲属借款是可以起到规避女方提出“加名”而产生的分割房产问题 。 一方面 , 在女方提出“加名”要求时男方不用犯难 。 另一方面 , 如果后面真涉及离婚 , 又可以较好的保证自己的权益 。
四、证据问题
根据裁判文书来看 , 只要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婚房 , 那么这个房子法院基本就会被认定为“用于婚后家庭生活” , 而我们需要证明的就是一个真实的借贷关系 , 所以应当准备的证据有以下几点:
1、关于购房款的借条、收据等 。 这个借条一定要是客观真实的 , 要在时间、内容上与购房相符合 。
2、借款的其他证明 , 如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 , 用来辅助证明借款的真实性 。
3、购房的相关证明 , 如购房协议 , 购房款收据等 , 这些证据用来证明所借款项用于购房使用 。
上述证据之前要符合逻辑关系 , 特别在时间前后 , 借款与房价是否相符等方面 。
五、伪造的法律风险
当然 , 这一切都应建立在真实性的基础之上 , 看到这里 , 可能有的人希望通过伪造借条来避免房产被分割 , 如果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时候 , 希望以伪造借贷关系来规避财产分割 , 那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也为你服务: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 ,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 , 可以少分或不分 。 离婚后 ,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网上可以搜索到很多虚假伪造欠条以规避分割财产的新闻 。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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