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怎样才是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前些日子王宝强诉小龙虾店侵犯其肖像权的事情被媒体报道 , 博得一众网友的关注 。 在北京这个各路名人云集的城市 , 审理名人(亦或是自称名人)提起的肖像权纠纷是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常见任务 , 这类案件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裁判结果也都大同小异 。 那么 , 肖像权究竟是个神马东西?为什么肖像有的地方能用 , 有的地方用了之后却容易惹麻烦?涉及明星肖像权的纠纷大多是怎样的?下面小鹤就为你一一道来 。

到底怎样才是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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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肖像权的内涵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以及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
首先 , 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 , 法人不享有肖像权 。 这是因为 , 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 只有人的容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才能称之为肖像 , 进而享有肖像权 。 法人不是肖像权的主体 。 如果有公司声称某网站上的照片--关于其厂容厂貌的、领导层的集体摄影 , 侵犯了公司的肖像权 , 那会让稍有法律常识的人笑掉大牙的 。
其次 , 肖像权是公民可部分转让的专属权 。 也就是说 , 虽然肖像权由特定公民专属享有 , 但是可以有限度地转让他人使用 , 使用人这时就享有了部分肖像使用权 。
其三 , 肖像权的基本作用在于以形象标识公民人格 。 这里的人格当然不是我们惯常以为的“节操” , 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 。 所以也有学者将肖像权称为标识性人格权 。 姓名权也是标识性人格权 , 但不同的是 , 肖像权以形象标识人格 , 姓名权则是以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
二、肖像权的具体内容
肖像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三个: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 。
所谓制作专有权 , 是指肖像的制作 , 属于肖像权人专有 。 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制作自己的肖像 , 他人不得干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 。 比如说 , 美女林之鹤有权自拍美照 , 但若化妆品商想要偷拍并将其照片悬挂于店面 , 就应征得林之鹤本人的同意 。
使用专有权 , 是指制作出的肖像的使用权只能归权利人本人所专有 , 任何他人、组织要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 就必须经其本人同意 , 否则不得使用 。 其一 , 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 , 并通过此使用行为获得精神上的满足(自恋、自豪、自我欣赏等)和财产上的收益 , 他人不得干涉 。 当然 , 这种使用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 , 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公序良俗 。 如果利用自己的肖像制作恐怖图片并张贴在幼儿园门口 , 就是不合理使用 。 其二 , 公民有权将自己的肖像使用权部分地转让他人 , 使他人享有该肖像的使用权 。 比如说 , 林之鹤与某经营家居品牌的公司签约 , 允许其将自己的某张照片悬挂在其各地专卖店一年 , 就属于将肖像使用权部分地转让他人 。 其三 ,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肖像利益维护权 , 顾名思义 , 就是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当他人侵害自己的肖像权时 , 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和扩大 , 并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 赔偿人格利益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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