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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 ,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房产合同诈骗赔偿多少钱】该规定于2011年4月8日施行 ,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 以本解释为准 。
1996年司法解释中 ,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档次的认定是以诈骗罪的数额档次认定的 , 这与2011年3月1日的新的解释并不矛盾 , 为此应当将该解释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 ,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到合同诈骗的量刑中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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