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俸禄制度是怎样的( 二 )

<郊恩诏》之谕令日:“天下诸司文武官吏俸给,每石折支钞 二贯五百文,近年米价腾涌,日用不给,除原本色米外,其余 俸米每石折钞二十五贯,候年丰粮积,再行定夺 。” ;宣德初 年,“米一石用钞五十贯” ,宣德八年,每米一石减至十五贯; 正统中,每米一石钞十贯;成化时,每米一石给钞十贯 。据洪 熙元年尹松的上书:“四方米贵贱不同,每石四十五贯者有 之,六七十贯者有之,官员俸米所折之钞仅能买不及其所折 数目之一半 。”0综观有明一代,米钞兼支例几经变化,愈折愈 少,脱离市场行价,以致“卑官日用不赡矣” 。2.米折物:胡椒、苏木、绢布等 。永乐初年,决定京官俸 给,“春夏折钞,秋冬则苏木、胡椒 。五品以上折支十之七,以 下则十之四至十之三” 。永乐二十三年,令在京文武官员折 俸钞俱给胡椒、苏木,胡椒每斤准钞一十六贯,苏木每斤八 贯 。宣德九年(1434年),进一步提高胡椒、苏木价格,胡椒每 斤准钞五十贯 。与永乐二十三年相比,均提高了6.25倍 。而八年的米钞比例为钞十五贯折米一石,这意味着相当于胡 椒每斤折米6.67石,苏木每斤折米3.33石 。成化二年 。“1日 例,两京文武官员折色俸,上半年给钞,下半年给苏木、胡 椒” 。胡椒、苏木作为一种调味品和染色品,大抵从外国进 74 口;在明朝人眼里,是只有宫廷才能享有的一种奢侈品 。将 这种奢侈品作为俸禄发放,且朝廷规定的折色比例远远低于 市场行价,官员用薪俸所折之胡椒、苏木在市场上只能换回 极少的必需品 。实际上朝廷是用这种折支的办法掩盖其对 官员俸禄的克扣 。折绢布始于明宗宣德六年,规定:“以承运库中的生绢折 支在京文武官员的俸给,绢每匹折米二石 。八年,令两京文 武官员折色俸,每钞十五贯折米一石,仍以十分为率,七分折 绢,三分折布,绢每匹准钞四百贯,布每匹一i百贯 。” 此即所 谓的米折绢和米折布;不难看出经过折算后,绢一匹折米26. 7石 。布一匹折米13.3石 。到了成化七年,户部尚书杨鼎请 “以甲字库所积之布估给 。布一匹当钞二百贯 。是时,钞法不 行,一贯仅值钱二三文,米一石折钞十贯,而布值仅二三百 钱,布一匹折米二十石,则米一石仅值十四五钱” 。成化十六 年,又令“以三梭布折米,每匹抵三十石,其后粗阔布亦抵三 十石” 。然而当时,“三梭布一匹,极细者不过值银二两,而米 价遇贵则有一石值银一两者 。今布一匹折米三十石,轻重已 自悬决,后乃至以粗阔棉布值银三四钱者,亦抵米三十石,则 是粗布一匹而价银至三十两,自古未有也” 。3 论明代俸禄制度演变的原因及其影响 以正五品官为例:一个正五品官员的年俸米为192石,1 匹布按成化十六年3O石之折算比例折支给官员,而1匹细 布价值不过2两白银,其年俸实际值银仅6.4两;1匹细布如 此 。更何况仅值银三四钱的粗阔棉布之折支 。显然,明廷米 折绢布的情况达到了一个荒唐的境地 。因此,史家叹“自古 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 。3.折支银两 。清人赵翼在<廿二史 .明官俸最薄条》 中记载:“成祖迁都北京 。以漕运不便,百官俸米,皆另赴南京 关支,惟英国公张辅,以功大许北京支领 。其百官俸米,领票 后卖于商人赴领,每十石只直银一二两 。周枕以江南正苦粮 重,建议量折银,每石银四钱,以充百官俸 。折银之例始 此” 。<续文献通考.田赋考》亦记载道:“先是京师百官月俸, 皆持帖赴领,南京米贱,时俸帖七八石,仅易银一两 。江南巡 抚周枕,请减重额官田,极贫下户两税,准者金花银 。每两当 米四石,解京充俸 。至是副都御史周铨言,行在各官俸支米 南京,道远费多,辄以米易货,贵买贱售,十不及一 。朝廷虚 糜廪禄,各官不得实惠 。请于南畿、浙江、江西、湖广不通舟 楫地 。折收布、绢、白金(银) 。解充京俸 。” 同时,据(明会典》载:成化二十年,令五府六部等衙门官 员三分四分本色俸,每石暂折银七钱,以后如旧例 。至孝宗 即位,重令上述衙门官员的本色银折俸关支 。弘治四年,折 银官员的范围又扩大至该支南京本色俸者 。米一石折银七 钱 。百官折银情形乃与米钞例相似,任随其意,缺乏一个合 理的折支尺度,取之于民与发之于官的比例相差很大 。诚如 顾炎武所云:“百官所受俸,亦米也,或折以钞,其后钞不行而 代以银,于是粮之重者愈重,而俸之轻者愈轻,其弊在于以钞 折米,以布折钞,以银折布,而世莫究其源流也 。”0在米折银 的时候,明廷并未严格执行这一措施 。而是在银、物之问反复 的折腾;加之商人的盘剥,高者为原来的几分之一,低者仅为 原来的几十分之一,直接导致了清廉官吏入不敷出的状况日 益严重 。4.废除职田 。明代薄俸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废除了历代 的职田制度 。古代职田制度是官员俸禄制度的重要补充 。自秦汉实行土地私有制以来,历代均承袭授百官田为职田的 制度,以此作为官员俸给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初仍有职田 制,史载:“勋戚皆赐官田以代常禄 。”国洪武十年,“赐百官公 田,以其租人充禄 。指挥没于阵者,皆赐公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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