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效力,是无效行为,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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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合同上会出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种有法律效力么】拓展资料
”最终解释权“违背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当事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平观念表现为“于利益不自取过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太多” ,是指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 。
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公正合理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而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其相对人尽到合理的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就是遵循公平原则的表现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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