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退税, 个人出口退税相关事宜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退税, 个人出口退税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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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资料
2、办理变更手续
3、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6、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
7、机关审核
8、机务审批免税与否
9、免税核销延期申报
10、征收增值税
11、补税处理
12、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退税, 个人出口退税相关事宜】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 。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代理出口协议 。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 。经核对相符后,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签章并交小规模纳税人 。如核对不符,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未报送《免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在当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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