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负数增值税发票】
文章插图
销项负数增值税发票也称为红字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开销项负数增值税发票必须按照下面的要求来办理: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
推荐阅读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记在哪里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记法
- 免征增值税有哪些
- 2019年增值税改革调整了哪些税率?
-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 如何在网上查询“增值税普通发票”真伪?
- 打印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密码区往上出格了一行,发票还能用吗
- 二手房增值税怎么计算
- 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认证平台上有吗?
- 销项负数发票如何做会计分录?
- 一般纳税人开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