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新规定


退役军人保障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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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有颇多亮点 。1.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2. 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3.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一)参战退役军人;(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5.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 。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 。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7.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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