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
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 。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原则上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必要时,本协会主席可以推荐一位副主席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特邀副主席为国内外热爱围棋的友好人士、企业界代表担任 。其企业组织为当地声誉较高,有较好社会信誉,有较强实力的企业代表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并对中国围棋赞助经费或投资已到位者 。特邀副主席只是名誉职务,对外不代表中国围棋协会 。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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