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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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
法律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
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1)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
(2)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
(3)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
(4)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
(5)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
(6)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 。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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