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五千的起征点什么时候实施

个税五千的起征点是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 , 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 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 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 , 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 ,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 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 , 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 , 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

个税五千的起征点什么时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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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经营所得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 。
(四)财产租赁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 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 , 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五)财产转让所得 ,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 , 从其规定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 ,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 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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