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


103010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涉嫌逃逸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机动车行驶证,收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其他证据,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后立即返还 。
【《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河南省实际,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河南省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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