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和其所在的事务所绝对不能够用不正当的方式进行业务上的竞争,也不能恶意抹黑对方,损害对方的名誉 。但凡是恶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的,无正当理由挣揽业务的,故意离间委托人和律师关系这种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的律师执业行为,律师和所在的事务所同样也不能够伪造或者是冒用法律的荣誉,如果是需要使用法律荣誉称号的,那么都应该注明自己的获得时间和使用期限,即使允许了也不能用在广告宣传上面,律师所已经撤销的荣誉称号是绝对不能再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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