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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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 5 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 
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
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 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
供应室 。
二、人员:
(一) 至少有 5 名医师 , 其中有 1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 1 名医师;
(三) 至少有 5 名护士 , 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 1 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电动吸引器 气管插管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 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 光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B 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 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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