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设施费确认原则是什么?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房地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业性或者无偿转让的包括居委会、派出所、消防、水塔、自行车棚、锅炉房、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
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一个很重要的成本项目 。计入配套设施开发成本,通过“开发成本”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 。在此科目下设置“配套设施开发”时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

公共配套设施费确认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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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费确认原则是什么?】
这种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_不属于配套设施成本计算的内容 。②第一类配套设施如果与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非同步建设,或者虽然同步建设,但是其配套设施费需由两个以上的房屋或土地开发项目成本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各项配套设施作为独立的成本计算对象,在配套设施开发二级账下设置明细账核算其实际成本,待房屋或土地开发项目竣工时,再按一定方法将配套设施成本分配计入房屋或土地开发项目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 。③第二类配套设施中,开发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按规定不能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因此,应作为独立的成本计算对象,在配套设施开发二级账下设置明细账核算其实际成本 。④第二类配套设施中,开发项目内的商店、银行、邮局、中小学、文化站等,因为都是可以独立发挥效益的完整的房屋建筑物,所以,不论其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成本,都应作为独立的成本计算对象,在配套设施开发二级账下设置明细账核算其实际成本 。对于其中不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费用,应在商品房或商品性建设场地竣工时,再采用一定方法分配计入房屋或土地开发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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