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通用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通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及其所有员工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主要是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
(二)商标权、域名和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域名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规划、工程、设计、图纸、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规划图纸、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培训材料、辞书、规范汇编等 。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四条 法务部负责本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
第五条 法务部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督促其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公司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 。其中: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对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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