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通用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 三 )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本公司《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信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业务部门申请人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发表初审的意见,并提请部门负责人发表部门复审意见;
(三)业务部门申请人将此表交至法务部 。
第十九条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法务部统一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由其提出专业审核意见,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中;
(二)法务部将《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报公司CEO审批;
(三)CEO批准后,法务部着手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
第二十条 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申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申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
(二)法务部统一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办理专利申请工作 。法务部根据外部专业人士的要求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其他专利申请文件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其他公司、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规划、设计、开发或者委托研究、规划、设计、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约定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的归属,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合资企业接受对方技术或研发成果作为投资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将其包含专利的技术项目,报法务部进行检索 。法务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资产与其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其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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