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 六 )



3、人寿保险受益人的更换 。如果在投保时已经写明由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的条款,当然就不存在更换受益人的问题 。但是一般是先办人寿保险,以后再办信托,所以常发生更换受益人的问题 。如果在投保寿险时订立的保险契约已指定某人为保险受益人,此时由于要设定信托,必须将保险受益权(即领取保险金的权利)移转给信托机构,这样,信托机构在信托关系中是受托人,而在保险关系中变为保险受益人,原保险契约中指定的保险受益人已被更换,这就是人寿保险受益人的更换 。

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要变更受益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要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契约时,有明文规定的 。即变更、指定保险受益人,要保人要按规定办 。若保险契约中规定授予要保人可以随时更换保险受益人的权限,要保人才有权更换 。

(2)要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契约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随时更换受益人,则要保人如要更换保险受益人,必须先征得原保险受益人的同意 。

4、人寿保险受益权的转让 。一般来说,依法自己享受的利益才有转让权,一切代管、托管的利益均无转让权 。人寿保险关系中关于受益权的转让也是如此 。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归保险受益人,转让这种权利的人也只能是保险受益人,要保人没有使保险受益权转让的权利 。

12、信托契约
保险金信托契约的内容,随着信托种类的不同而不同 。但就其基本内容来讲,应包括以下几点:

关于保险单的说明 。在信托契约中首先应当说明其所交存的保险单的编号、保险公司名称、保险金额等 。如果委托人本身就是被保险人,且已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则会有多张保险单;如果委托人为另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投保寿险,也会有多张保险单 。这些情况都应在信托契约中说明 。

信托财产的指定及说明 。

受益人的指定 。这里的受益人,是指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 。这里的“特定人”,即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多数为委托人的家属,这不能不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否则就达不到信托的目的 。

委托人的权限 。委托人在成立信托时,要在信托契约内声明有随时更换受益人及受托人的权利,并能随时收回保险单的一部分或全部,或变更管理及分配赔款的方法 。还要声明所指定或转让信托关系的权利,仅是将来领受赔款的权利 。

受托人代付保费的责任 。受托人或者有代付保费之责,或者不负此责,这都应在信托契约中详细说明 。

赔款分配的方法 。如果是被动人寿保险信托,信托公司在领得赔款后,即分配给各受益人 。如果是其他三种信托,则要先由信托公司代管该项赔款,以运用赔款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过一段时间(信托期满)后,才将赔款本金分还给受益人 。由于受益人的数量或多或少,分配的方法也可能不同,分配收益的时间,也会随受益人的需要不同而有所差别 。这些问题最好在信托契约中预先订明,以便信托公司在实施分配时有所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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