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 五 )



7、适合受益人的需要 。

8、合并管理多个保险单 。

9、寿险赔款与受益人其他财产集中管理 。

10、设立费用低廉,保障效果大 。

10、契约
保险金信托契约内容,随着信托种类不同而不同 。但就其基本内容来讲,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关于保险单的说明确良 。

在信托契约中首先应当说明其所交存的保险单的编号和保险公司名称、保险金额等 。如果委托人本身就是被保险人,并且已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则会有多张保险单;如果委托人为另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投保寿险,也会有多张保险单 。这些情况都应在信托契约中说明 。

2、信托财产的指定及说明 。

3、受益人的指定 。

这里的受益人,是指信托关系中受益人 。这里的特定人,即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多数为委托人家属,这不能不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否则就达不到信托目的 。

4、委托人的权限 。

委托人在成立信托时,要在信托契约内声明有随时更换受益人及受托人权利,并能随时收回保险单一部分或全部,或变更管理及分配赔款方法 。还要声明所指定或者转让信托关系的权利,仅是将来领受赔款的权利 。

5、受托人代付保费的责任 。

受托人或有代付保费之责,或者不负此责,这都应在信托契约里详细说明 。

6、赔款分配的方法 。

如果是被动人寿保险信托,信托公司在领得赔款之后,即分配给各受益人 。如果是其他3种信托,则要先由信托公司代管该项赔款,以运用赔款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过一段时间(信托期满)后,才把赔款本金分还给受益人 。由于受益人数量或多或少,分配方法也可能不同,分配收益时间,也会随受益人的需要不同而有所差别 。这些问题最好在信托契约里预先订明,以便信托公司在实施分配时有所根据 。

7、管理赔款的方法 。

信托机构管理赔款,或者投资于动产和或者投资于不动产与或者长期投资及或者短期运用,都应当在信托契约中订定 。

8、受托人的解职 。

受托人否可以随时解职,应视委托人是否可以随时撤换受托人或者终止信托而定 。

11、办理事项
1、信托期间(即保险金交由信托机构管理的期间)可以以受益人的年龄来设定终止日,或约定一段期间 。

2、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即保险金该如何运用)可由委托人事先在信托合同中约定 。运用范围包括:存款、债券型基金、债券、保险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的标的(包括国内、外上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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