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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 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 , 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 , 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 , 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 , 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 , 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 , 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 , 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 , 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综上所述 ,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不可抗力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等事由 , 其他事由在上文中有提到相关四点 , 而不可抗力是指计划以外、不能克服避免的某些客观情况 , 而当中止事由消失后 , 诉讼照旧进行 。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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