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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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将其辞退或降低工资 。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给予女职工生育期间劳动保障 。2、若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适当调岗 。3、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可提前15天休假 。若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胎,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由用人单位代发 。5、女职工哺乳期间享受哺乳假,可提前一小时上班或提前一小时下班 。如今,国家放开三胎政策,针对女职工怀孕生子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济补贴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及规定给予在职女职工相应的劳动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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