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明朝茶禁无论是荼立法上 , 还是执法实践中 , 严厉惩治把关将吏失职及自营和荼商违禁相比 , 对藏地僧俗兴贩和夹带等违制行为 , 其立法相对粗略 , 处惩力度不仅较轻 , 而且极为灵活 。 这种双重评判标准的立法与因地域因人事的实践操作方式 , 实质上 , 充分显现出明朝有别于元清的治藏特色 , 就是要以经济手段“联番制虏” , 促使并强化藏区政治内向 。 【务宜远人:明朝藏地僧俗贡使违规私茶处罚的立法与实践】完成机构:[1]四川师范大学历史系,四川成都610066 [2]西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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