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虚假陈述索赔第一案亲历及走向分析

在连载一里(详见2019年10月6日股市论坛发表的 《2019年
上市公司抚顺特钢虚假陈述索赔第一案亲历及走向分析 连
载一》)我分别就下列问题:
1、什么时间买的才能告?
2、到哪里告?
3、我能告谁?告什么?
4、我能得到的赔偿大概有多少?
4、需要的费用大概多少?
5、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作出了解答 , 在连载二中 , 我就网友提出的问题和案件进展
情况和走向分析等 , 一一说明 。
1、回答网友问题:在连载一“什么时间买的才能告?”中
的2019年4月17日 是什么时间节点?
2、2020年6月3日开庭审理的是首批案件吗?
3、现在该案进展到什么程度?
4、近期出台的有利于股民维权的举措
5、就索赔事宜 , 目前股民的三种态度
6、该案件的后期走向分析
一、2019年4月17日是什么时间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 , 是指虚假陈述揭
露或者更正后 , 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
的损失范围内 , 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 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 , 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
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 。 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 , 则以揭露日
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
基准日 , 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 , 为将投资人应获赔
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 , 确定损失计算的合
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 根据我在连载一中的所列评判依
据 , 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应合并为2019年1月31日 , 按"基准日
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 , 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
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 。 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 "的规定 , 将抚顺特钢于2018年9
月21日复牌交易后 , 每日日成交量累计至2019年4月17日时
, 其累计成交量达到流通部分100% 。
所以 , 2019年4月17日应为基准日 。 当然 , 如果原、被告在
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日期确定上存在争议 , 最后要以法庭确认
为准 , 如最终确定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不是2019年1月31日 ,
基准日最终也要由法庭判定 , 如在基准日以后买入股票且发
生损失向法院要求索赔的 , 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 故
我提出
"什么时间买的才能告?
第一种:自2011年--2018年1月31日前买入股票至今继
续持有的 。
第二种:在上述期间买入 , 在2018年9月21日--2019年4
月17日期间内卖出股票发生亏损的 。 ”是以此为依据的
, 有需要帮助的朋友可以给我发邮件 , YG23110@163.COM 。
二、2020年6月3日开庭审理的是首批案件吗?
对于网上被各大媒体转发的“抚顺特钢索赔首批案件将于
2020年6月3日开庭审理”的消息 , 我感到震惊和遗憾 , 因为
首次报道该消息的媒体和采访人员违反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违
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 未经证实就随意编发
, 误导了网友 , 歪曲了事实 。
“首批”的首指的是第一的意思 , 而第一个被辽宁省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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