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胖哥俩”等7家企业被罚 为何品牌连锁店屡触食品安全雷区(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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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应该说从类似措词和表述来看,确实给人有切割的印象,但是这种切割在法律上来看,还是有很大的风险,也是不能够成立的。因为《食品安全法》通过专章规定了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他们是在共同的品牌和共同经营环境里的一个共同体。所以作为企业,它在共享一个品牌对于它的加盟店或者分店,进行管理、规制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履行自身企业的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而不是将自己置身事外,作为高高在上的一种姿态去指责它的同行,我想这两个逻辑是不可以混淆的。
注重强化总部管理,才能更好地解决餐饮连锁企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主持人:除了排查、处罚、追查外,市场监管总局公开6起食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中还特别提到,对于案件查处,“不仅聚焦单独门店,也注重强化总部管理”,如何理解这一目标?
【 王旭|“胖哥俩”等7家企业被罚 为何品牌连锁店屡触食品安全雷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这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计了一套“组合拳”,也是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于风险全过程的控制以及可追溯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路。因为一个门店“爆”了,引发了公众的担忧和监管部门的介入,就可以合力推导出,在同一品牌,同一经营链条里,别的店也可能存在的类似风险,我们需要对于其它的店进行风险监测和排除,这样一种监管的手段是以点代面,坚持了一种基本的底线思维,也是很有效的“组合拳”设计。
食品安全出了问题,企业想通过道歉、营销后就“翻篇”?想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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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有企业的文化和心态,就是利用生活节奏非常快的社会氛围,网络世界瞬息万变的信息海量去应对问题的出现。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精准监管”是提出了要求的,比如说法律规定,如果在某领域,多次爆发类似问题,那么就应该在加大对它风险监测的,包括抽检、约谈,对整改情况进一步监督。在频次、范围、力度上都该加大。假如屡次发生同类型的食品风险的,在处罚的力度上是可以加大的;情节严重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可以对于自然人,比如店长、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给予严厉处罚。
品牌连锁店屡触食品安全雷区,暴露了怎样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首先应该说这个问题是在我国食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越来越强,市场越来越有活力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它同时也对市场秩序提出了新的挑战,那就是我们要监管一个“点”相对容易,但当连锁店成为一个“面”,成为集约化、规模化的存在,也意味着我们对于它的监管手段也必须要升级。
品牌连锁店屡触食品安全雷区,何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首先我想第一点,就是整个行业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行业初心,做食品企业,包括餐饮业,不管我们为它附加多少的其它食品之外的能量和元素,它首先是一个给人吃的东西,我想这个初心,如果这个行业立不起来,那么它就可能会在其它的一些经营思路下,淡化安全底线。实际上《食品安全法》对行业的文化和标准建设,包括自律和共治是寄予了厚望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第二点,我想就是对于企业本身应该要加强合规建设,我们一个方面要让企业的投资能够在一个有序的环境里充分流动,创造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但是另一方面这个高质量的发展一定是以秩序作为前提的,它一定是活而不乱的,所以这就需要每一个发展主体,也就是企业它要有一套内部的自身的有效的合规与封控的体系,这一套体系它是一个预防机制,是一个安全的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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