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上诉 个人信息保护诸多难题待解( 二 )


“一些政府部门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通常不会建立在个人同意的基础上,当公众习惯了此种方式,对于商业领域未经同意收集面部信息的行为,自然不排斥、没有警惕性 。”张建文表示 。
某“刷脸”支付设备供应商工作人员向采访人员透露,每增加一个“刷脸”支付订单,商家会得到相应的返利佣金,所以大多数商家会首选让客人“刷脸”支付,“客人也不太会有异议,甚至觉得很好玩 。”
“我们的‘脸’太容易得到了 。我坚持在第三方技术机构见证下,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我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照片、指纹等全部个人信息,”郭兵说,“目前对人脸信息收集、应用并没有现行的规定和标准,更多依托收集者的道德水平,这很让人担心 。”最初,一些朋友和家人说他太较真,但他认为,这不是他一个人的事,“引起企业和社会对人脸等敏感的个人生物信息的重视,案子才有现实意义 。”
滞后的立法亟待提速
郭兵和张建文都表示,在《民法典》尚未生效、《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之下,我国个人信息尤其是人脸等生物敏感信息的保护规范相对分散,个人通过诉讼维权的难度较大 。
令人欣慰的是,面部特征信息处理的限制性规定在行业内部规范和地方性立法已有所体现 。2020年11月,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牵头编制的《信息安全技术远程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实施,对远程人脸识别系统中的关键环节制定了参考标准 。日前,工信部也要求App在收集用户图片、人脸等个人信息时要遵循“最小必要化”原则 。杭州在全国率先启动了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立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小区物业不得强制进行人脸识别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了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 。
“这是实践正向反哺立法的一种表现 。”郭兵参与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前期的立法听证,但他也指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指纹、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的明确法律规定 。
为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阶段,他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生物识别信息特别保护的意见》,建议提高人脸信息技术应用的门槛,并纳入行政许可范畴;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场所加以具体列举,进一步明确“公共安全目的”范围 。
在张建文看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虽然将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作了分类,确立了面部特征信息的特殊地位,但在人脸信息处理条件上仍较为宽松 。他建议,人脸识别应用各方应强化数据安全合规治理,推动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行业自律规范,以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 。(见习采访人员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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