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 , 在京城、建安、襄州、复州等地委派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管理 。 在淮南的蕲、黄、舒、光、寿等六州 , 官府成立茶场 , 直接管理茶叶的生产和销售 , 不允许茶叶的私下买卖 。 宋真宗赵恒乾兴元年(1022年)置榷茶务 , “诸州民有茶 , 除折税钱外 , 官悉市之 。 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 , 官给券 , 就榷务以茶偿之” 。 茶农可以将一部分茶叶折纳两税银 , 其余的必须卖给官府的茶场;官府也在一定限度内允许民间用金银钱帛购买茶叶 。 宋朝的法律还规定 , 商人领取的茶叶只能在官府规定的地方销售 , 不得在其他的州、郡销售 。 商人在运送茶叶的过程中 , 还应当依照规定照章缴纳过、往商税 。 宋仁宗赵祯天圣元年(1023年) , 在淮南十三山场改用“贴射法”、六榷货务的茶和边地入中的茶则采用“现钱法” 。 李谘茶法的施行使“所省及增收缗钱六百五十余万 , 边储较充足 , 国家的茶叶亦无积滞之弊” , 效果很是明显 。 但是 , 经过几十年的折腾 , 也出现了一些弊病 , 茶商们更渴望自由经商 , 有更大的自主权 , 朝廷的一些“开明”的官员也上书请求开放园户与商人贸易 。 在这一时期 , 尤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淮南转运副使沈立集茶法利害十卷 , “陈通商之利” , 富弼、韩琪、曾文亮等也鼎力支持 。 嘉祐四年(1059年)仁宗赵祯下诏茶户缴纳均摊的茶叶租后可以与商人进行直接交易 , 不再需要向官府预支本钱 , 承受官府的低价抑卖 。 这对茶农来说多少有了点自由 , 有利于提高茶农们的积极性 。 于是 , 商人们可以直接向茶农们收购茶叶 , 只是要向当地官府交纳茶税、通过税等税负 。 渐渐地 , 官府经营的茶山、茶场有的荒芜 , 有的由临近的茶农们承租了 。 宋徽宗赵佶崇宁元年(1102年)太师蔡京当权 , 他提出恢复茶榷:“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卖 , 勿复民科 。 ”也就是说 , 在产茶的州郡根据需要设置茶场 , 告知茶商、茶农不得私下进行违法交易 。 在设有茶场的地方 , 茶农可以租耕 , 缴茶折税依照原来的规定 , 看茶叶销售距离远近把茶引分为长引、短引 , 以方便管理 。 同时 , 还明文规定茶叶的商税在销售地一次性交清 , 运输途中不得再重复收税和苛留 。 【宋代的茶叶专卖】南宋初年继续推行蔡京的茶法 , 只是在实践中作了相对性的创新而已 。 例如:印制了“食茶小引”;兴建榷场 , 严格管理宋金之间的茶叶贸易 , 但后来因向金贩茶利润丰厚 , 茶商们就想方设法贿赂地方官 , 于是只要茶商们缴了“翻引钱”和“通货侩息钱”这种特殊的税金就可以到金国倒卖销售茶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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