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办 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离婚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离婚案件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如果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 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原告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 , 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起诉离婚的情形与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相对应 。具体来说,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
②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③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 。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
(2)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调解和好 ,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②原告自动撤诉 ,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 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
(3)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 ,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2、适格的管辖法院: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 , 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2)具体的法院管辖:
①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 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 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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