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离婚协议书"的7大误区吗


【你知道"离婚协议书"的7大误区吗】误区一:“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上述条款对有钱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要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 。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定之时、双方明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帐号、存款余额、币种等 。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
误区二:“财产分割完毕”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 。
现实中,双方在对住房、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后,往往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 , 不能毫无依据的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 。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外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 。
误区三:“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财产争议”
在协议离婚时 , 双方是在已知晓对方财产情况下、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 。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隐匿财产的胜诉机会 。
误区四: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乙方所有,该方还贷”
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 。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 。
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 , 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事先了解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
误区五: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上述共同房产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前 , 任意一方均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 。
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才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
误区六:分割房产的同时视户口迁移的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 , 一方起诉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户口的(侵权),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往往答复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 。
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自行将户口迁出,逾期应当支付不便补偿(非违约金);因一方户口不能迁出的原因给另一方转售房屋房价产生不利影响的,该方应赔偿差价部分 。
误区七: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18岁
双方可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而在未约定抚养费支付期限的情况下 , 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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