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调解无效 。此为程序性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予以调解 。调解是必经程序 。
2.感情确已破裂 。此为实质性条件 , 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 。《婚姻法》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 , 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二)诉讼离婚的两项限制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 , 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规定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