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民法理论并不认为侵犯他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经过学者的深入研究,对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达成了共识,认为侵害公民婚姻自主权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笔者也认同这种观点 。侵害公民婚姻自主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行为人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这里的侵害行为主要是指上述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他人婚姻自主的行为 。这里首先有必要探讨消极的不作为能否成为干涉他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为要件 。比如:子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生活费完全靠家里或其他人提供,生活费的提供者(一般情形下都是父母)指出如果不按照其意思来选择结婚对象则不提供生活费 。对于这种不作为能否成为侵害行为要件 , 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说明:如果生活费的提供者有义务给付生活费,那么其不作为不构成这里的行为要件;如果没有义务提供,其不作为同样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没有义务而提供生活费在性质上属于赠予,赠予人当然可以随时结束赠予 , 这对于生活费的接受一方并非是胁迫,他可以不去接受赠予而依自己的意志来决定自己的婚姻 。在有义务提供生活费的情况下,权利人对义务人有扶养请求权,他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对方给付生活费 。因而此种不作为只是扶养义务不履行 , 不能构成对婚姻自主权的侵害 。其次,我们来探讨另一种情况:父母以死相逼或以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来要求子女按其意志结婚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不作为的情况,这里父母并没有直接干涉子女的婚姻 。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同样不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侵害 。因为 , 当事人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被干涉,只是他必须在两种情感之中做出选择而已 。
【侵犯婚姻自主权的案例 侵犯婚姻自主权的救济】第二,造成了他人婚姻自主权被侵害的结果 。这里主要包括使不想结婚的当事人结婚、想结婚的当事人无法结婚、想和此人结婚但被干涉而只能和他人结婚等等 。如果没有造成他人婚姻自主权无法行使的后果,也不能认定侵害婚姻自主权 。因为婚姻自主权的实质就是保障公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而不是对其他后果进行救济 。比如,当事人由于违背他人意愿而遭到身体上的伤害 。这种情况下 , 当事人可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以侵害婚姻自主为由起诉 。同样的,如果他人的行为造成了其他后果,如名誉受损、自由受到限制、财产损失等等,也只能根据其他的权利来请求法院保护 。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推荐阅读
- 限制妻子自由怎么办 限制妻子婚姻自由的协议无效
- 民法典婚姻法分居两年 民法典中分居几年以上的婚姻无效
-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 对于结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 情感话题家庭婚姻情感表达的意义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民法典 婚姻法 分居 民法典中分居协议可否证明婚姻无效
- 原创 我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 司法解释 三)
- 婚姻登记收费取消 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怎么办
-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婚姻登记员具有哪些职责
- 离婚又复婚有婚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