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2月,作为同事的兴-东与王-芬经过半年的恋爱终于瓜熟蒂落 。可由于两人户口天各一方,要办理结婚手续很麻烦 , 加之当时公司生产紧张难于获假 , 两人也就赶时髦地加入了“假婚族”,此后彼此也一直没再把结婚登记当回事 。可一番“新鲜感”过后,花心的兴-东又看上了新来的同事小米 , 而且很快便“打得火热” 。虽然王-芬曾一再干预,但最终却依然无济于事 。2012年8月 , 已经转移大部分财产的兴-东无情地发出了“最后通牒”:让王-芬三天内走人 。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2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指出:“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包括“假婚族”在内的同居关系,随时都面临着自动解除的危险,甚至不受法律保护 。兴-东虽对王-芬不公,王-芬觉得很“冤”,但也只能无可奈何 。
相关法律知识: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 。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 , 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 。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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