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时期真的失期当斩吗?】在秦法中,失期有很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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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法中,失期有很多种 。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当时所记录的战国末期及秦始皇初期的“徭律”为:“御中发徵,乏弗行,赀二甲 。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 。其得(也),及诣 。水雨,除兴 。”
译文:为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 。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 。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 。降雨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 。
上面是徭役,失期是要进行经济处罚的 。
而陈胜、吴广则是去戍边,失期按律则是“笞五十”,不过这个惩罚也是蛮重的,打五十大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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