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立法解释有哪些

民法上立法解释有哪些

民法上立法解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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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立法解释有哪些】法律解释可按不同标准作如下分类:(1)按法律解释主体的不同 , 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①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 , 有权解释 。它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 依据法定的权限 , 对有关法律进行的解释 。正式法律解释与其所解释的法律有同等效力 。正式解释又可依据解释的机关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 , 是由立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律的内容含义、立法的原意等所作的说明 。司法解释 , 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 , 就司法中法律的具体适用等问题所作的解释 。行政解释 , 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律在行政管理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等所作的解释 。②非正式解释 , 是指由有关机关团体、个人对法律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又称非法定解释或无权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可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两类 。学理解释、是指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专家学者等在学术研究、教学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虽然没有正式效力 , 但对正确理解、掌握和实施法律是有重要意义的 。任意解释指一般公民、社会组织、诉讼当事人、代理人等 , 对法律的内容、含义等所发表的风解 。任意解释常出现在诉讼复议、听证等场合 , 这种解释也不乏对法律含义和精神的正确理解 , 值得主持诉讼、复议、听证的人员认真思考 , 有重要参考价值 。(2)按解释法律尺度的不同 , 可将法律解释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 。在实际上是为使对法律的理解不离开立法的原意所要求的三种解释方法 。成文的法律往往受文字表述的局限 , 使法律的文字表现与立法的真实意图之间呈现出或者正好相当 , 或者文字表现窄于立法原意 , 或者文字表现宽于立法原意的复杂情况 , 为使对法律含义的理解不离开立法原意 , 就必须分别采取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三种解释方式 。当法律的字面意义与立法原意正好相当时 , 就要用字面解释方法 , 严格按法条的字面含义作既不扩充、也不缩小的解释 。如《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的规定 , 就只能严格按其字面含义作解释 。当立法的原意宽于其字面意义时则必须作扩充解释 。如《婚姻法》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这里的父母按立法原意 , 就应作扩充解释 , 解释为既包括亲生父母 , 也包括继父母喊睁、养父母 。但换一个角度 , 还应该说法律的立法原意窄于其字面表现 , 应作限制解释 。如这里要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应是指有抚养能力的父母;这里接受抚养的子女应该是指尚未成年、无独立生脊渗闷活能力、无固定收入的子女 。应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子女 , 是指已成年、有劳动能力、有固定收入的子女 。接受赡养、扶助的父母是指生活上需要不同程度照顾的父母 。(3)按解释方法的不同 , 可将法律解释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 。语法解释 , 是通过对法条的词语含义、语法结构等的分析来阐明法律的内容、含义;逻辑解释 , 是通过对法律规范作逻辑分析 , 来求得对法律规范结构 , 规范适用的条件、范围等的确切理解;历史解释 , 是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以及其他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等方法 , 来阐明法律的含义;系统解释 , 是指将法律规范放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通过研究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来揭示其内樱弯容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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