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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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关于姓名权法律规定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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