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 )


第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施,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并迅速予以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对从事锅炉、电气、焊割、车辆驾驶、机械操作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具备合格操作资格后,持证上岗 。
第十三条车辆、设备、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和带病运行,做到正确使用,定期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生产工作场地要有足够的光线,有危险的地方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五条门市、仓库要配备防火、防盗设施,夜间要有专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贮存、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应有一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与明火保持在两米以上的距离,各类刀具、铁棒、铁钩禁止对准人员使用,并加以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现金、发票、重要单据、资料和印章要配备保险柜存放,由主管人员加密进行保管,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项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按照定措施,定人员、定期限的原则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九条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各单位领导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职工实施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重大责任未遂事故后,安保科和各单位要联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原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行政部、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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