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土地使用税收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国家对各地统一要求是要收取土地使用税的,但是为了可持续发展,不同的地区收取不同的税收,对于发达地区则征收高的收费,对于深圳土地使用税收费的法律依据则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情况等具体情况而定,因此深圳土地的使用税费相对其他要高 。
深圳土地使用税收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
【有关房产税的法律知识:深圳土地使用税收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产税的法律问题】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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