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新闻在网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论:四川省某自由搏击俱乐部,将数十名学龄儿童集中住宿、集中培训散打技术 。 孩子们的来源地有关部门,很快认定这种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表示将会把他们接回、妥善安置;而因为这些孩子多数都是留守儿童或者孤儿,“回去只能吃煮洋芋”,也有很多人对这一处置结果表示了不满,“义务教育是目标,不是形式”,认为接回去安置的做法,对于这些孩子的未来并无好处 。
“搏击孤儿”问题,相信各位读者都有自己的看法 。 而本妖想要说的,却是另一个问题:对于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甚至是儿童、婴幼儿,如果涉及到他们的利益时,到底该由谁来做出决定呢?
利益问题,从不简单
所谓“谈钱伤感情”,一旦涉及到利益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利益问题,事情就没法简单得起来 。 往大了说,涉及某个严重疾病的,是保守治疗还是激进治疗更好?涉及教育问题,是去私立的教育机构学习,还是去公立学校读书更好?涉及抚养问题,是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还是在城里跟着双方都在工作的父母更好?往小了说,周末是在家玩耍呢,还是去上各种辅导班好?某种预防针是打了更健康呢,还是不打更安全?
上述问题,在现实中都有突出的案例 。 比如,米国某个儿童,罹患严重疾病,一直靠着设备维持生命,但父母觉得还可以抢救,而医院就入禀法院,要求颁布“不抢救令” 。 国内也有少数父母,非要把孩子送去“国学读经班”,把四书五经倒背如流,却完全不顾中考、高考 。 甚至在是否接种疫苗上,国外也有父母坚信某些疫苗可能导致自闭症(本妖是坚决不信的),拒绝给孩子接种,然后孩子不幸真的染上了传染病的……
这些问题中,绝大多数都无法用法律直接给出一个“对不对”的答案,必须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依归,得出一个“最好的”选择 。 那么,谁来做这个裁决呢?目前看来,最适合的机构当然就是法院,毕竟法院本身就是说理的地方 。 然而,另一个问题就跟着来了,上了法庭,当然应该是原告、被告双方对立,互相辩论,俗称“两造具备”;而这种案件里,谁来充当原告方和被告方呢?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法律默认就是未成年人的利益代表,总不能自己告自己吧?
监护人缺位,又该如何?
【“搏击孤儿”们,或许需要一个儿童利益代表】除此之外,还有两类情况下,父母或监护人,也是不适合充当孩子的代表的:一个是监护人已经缺位,另一个是监护人利益冲突 。
第一种很好理解,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因为死亡、失踪或长期不回家,让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长期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实际上是没有监护人的 。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基层组织(街道、村委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充当监护人,但囿于资源有限,在执行中往往并不能充分的履行该职能 。 在“搏击孤儿”这个事件中,有些孩子就遇到了这种问题:父母都不在了,能代表他们做出送养决定的(即:把未成年人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收养),或许就是乡、村的机构了,而这些机构又能派出多少人力,对该搏击俱乐部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呢?
第二种情况比较少见,但也并非不可能 。 比如,国内有些“国学读经班”让孩子十几年如一日的死记硬背国学经典,甚至有些还掺杂了神秘学书籍,这种做法很可能对孩子的未来发展非常不利 。 然而,这些孩子的父母非但同意,甚至还花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去培训、陪读,他们当然不会自己反对自己的决定,要求孩子回到义务教育的体系中来 。 更极端的例子,有些家长连哄带骗,把自家小孩送去“戒除网瘾”(本妖认为这种做法甚至涉嫌非法拘禁),对实施电击的“叔叔”还发自内心的感激涕零,自然也不会去法院状告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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