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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行政强制执行其特点表现为以下三点:
1、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
2、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
3、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
拓展资料: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强制执行
【哪些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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