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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
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1、欺诈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2、胁迫 。
3、乘人之危 。
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 。
5、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 。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对于上述情况,合同可以在合适的范围内进行变更,这是一种对于合同双反的保护措施 。
【民法总则合同变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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