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的发票收入如何做账?


跨年度的发票收入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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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的发票收入如何做账?】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印制年份跨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规定:“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 , 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 , 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 , 可以跨年度使用 。”2、开具年份跨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 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 , 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 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 , 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 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具体处理方式: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 , 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 , 分期预缴 , 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 , 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帐 , 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 , 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 有关税法的要求:内资企业: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 , 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 ,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 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 , 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 是指年度终了 ,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 , 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 ,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 , 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 , 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 , 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 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已实际支付费用 , 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即广告费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一律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外资企业:1. 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2. 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关于印发新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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