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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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是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如果未履行则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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