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守孝制度


清朝的守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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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守孝制度 守孝制度 , 为中国古代通过丧服等级表明亲属范围和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 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为斩衰(音崔 , 服三年)、齐衰(服一年)、大功(服九个月)、小功(服五个月)、缌麻(服三个月) , 五个等差 , 故称“五服” 。明朝洪武七年定制 , 子为父母皆斩衰三年(这所谓的三年 , 其实是二十七个月) 。清制同 。媳为舅姑、妻为夫 , 也皆斩衰三年 。明以后 , 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 子为出母、嫁母 , 齐衰杖期 。明洪武七年定嫡子、众子为庶母齐衰杖期(杖期就是指服一年但要拿拐杖 , 表示特别哀痛) , 庶子为生母斩衰三年 。清制同 。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的姑、姊妹、兄弟、侄等齐衰不杖期 。为曾祖父母齐衰五月 。为高祖父母等齐衰三月 。翻译过来 , 就是为父母(嫡母生母)应该守孝三年 , 对祖母应该守孝一年 , 为庶母守孝一年 , 为兄弟、叔伯守孝一年 , 为曾祖母守孝五月 。所以康熙应该为祖母孝庄守孝一年 , 为太后孝惠章皇后(嫡母)守孝三年 。康熙诸子应该为曾祖母孝庄守孝五个月 , 为祖母孝惠章皇后守孝一年 , 为康熙的三位老婆(比如皇后佟佳氏)守孝三年 , 为康熙守孝三年 。(德妃这种因为是皇帝的生母才成为皇后的 , 不知道算不算其他皇子的嫡母?待考) 那么服丧期间 , 有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呢?在中国古代 , 设“不孝”罪 , 属十恶中的第七罪 , 处刑甚重 , 且为“常赦所不原” (倡导自春秋战国时期 , 至汉朝正式成为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 。唐律中说“告言、诅詈咒祖父母、父母 , 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 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 , 身自嫁娶 , 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 , 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以上这几种情况即为不孝 。这里提到的与服丧有关的不孝大罪 , 即为“居父母丧 , 身自嫁娶 , 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 , 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守制” , 即旧时父母或祖父母死后,儿子或长孙在家守孝二十七个月,在此期间,不任官、应考、嫁娶等 。综合来看 , 在父母丧期 , 最严重的不孝行为是婚嫁行为 。《户婚律》(总179条)云:“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 , 徒三年 , 各离之 。”《职制律》(总120条)规定:“丧制未终 , 释服从吉 , 若忘哀作乐 , 徒三年 。”所谓的“忘哀作乐” , 主要指的就是婚嫁 , (结婚出丧 , 即为古人所称红白喜事) , 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听戏吃酒 , 当然这样也不好 , 《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 , “杂戏徒一年 。”不仅丧期不得婚嫁 , 子女在父母犯罪囚禁期间亦不得嫁娶 。延伸:守孝:尊亲死后 , 服满以前 , 居住在家 , 断绝娱乐和交际 , 以示哀思 , 称“守孝” 。简单的说 , 守孝就是为父母哭丧 。守孝时间:儒家的实际守孝时间为27个月 , 因为母亲用母乳哺育孩子要27个月 。按照孔子的说法 , 父母去世 , 君子的心情是悲痛的 , 追求享受君子内心会不安 。宰我认为“安” , 孔子也没有办法 , 只好说 , 如果你安 , 你就去做 。言外之意是 , 孔子不会安 , 只能行三年之丧礼 。守孝三年 , 要守灵堂 , 不贴对联 , 不去给别人拜年 , 不放鞭炮 , 烧一期纸时烧金山银山 , 三期金斗银斗 , 五期女儿买的五朵花 , 七期烧船和靠岸树 ,  百天提前烧纸 , 头年晚几个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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