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 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 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 , 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 , 辖区内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 接受公民自荐报名 , 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
文章插图
扩展资料: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 , 与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 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 。
第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 , 应当自行回避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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