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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申诉即是再审制度,这在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它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门有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对此作以详细规定 。一般来讲,再审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法院提起再审:这里又分为三种情况:1、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判决提起的再审;2、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提起的再审;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提起的再审;二、当事人提起的再审:三、检察院提起的再审(抗诉):又分为三种:1、最高检对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判决提起再审(抗诉);2、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提起的再审;3、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通过上一级检察院提起再审 。具体的条件要求详见法条,将的很清楚 。问题补充:当事人有权提起再审的,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只有法院决定对案件再审后,才中止生效判决的执行 。在此之前,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然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法院决定不予再审,生效判决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即便是法院中止生效判决的执行,并不意味着生效判决的失效,最终还需等待再审后的结果确定判决的最终结果 。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补充: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两审终审制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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