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款规定: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 。”
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似乎是可以变更案由 。
文章插图
拓展资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5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
【法院审理案件时是否可以变更案由】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本案中,虽已查明原、被告系保险待遇纠纷,法院承办法官依职权告知了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认为契约之诉根本不成立,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变更案由 。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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