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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七)董事会决议解散 。
(八)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
本案件可以依据第七款,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来决议解散 。
【合资企业解散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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