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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是不是如你同学所说,真的怀孕了 。如果没有,那是诽谤性质 。以下给你发出两条罪名的详细解释,你自己看看 。一: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c、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d.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表现为: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 。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责任 。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二:信息安全:非法泄露、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获罪【修正条款】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正前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解读】1、从犯罪构成各方面综合来看,修正条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两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性的表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取决于对条款中的“等”字的解释 。个人认为,从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观情况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将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3、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没有相关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定,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义务 。因为修正条款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行为,也不宜将其认定为犯罪 。4、公民个人信息外延过大,修正条款中表述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5、修正条款罪名的成立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何为“情节严重”应及时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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